IPPC系列知识帖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简称IPPC)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即为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IPPC标识(国际上通用的标识,意思是木包装已经过处理)
木质包装要加盖IPPC的专用标识
根据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4号公告通知,从2005年3月1日输往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带木质包装的货物,其木质包装要加盖IPPC的专用标识(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除外)。 请相关业务人员及时通知发货人在货物出运前办理。 备注:欧盟25个成员国是: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 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凶牙利、马耳他、波兰、瑞典、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捷克、斯洛伐克、塞浦路斯。 (东南亚,中东印巴线,非洲都没有要求要木质薰蒸。去欧美,澳洲的一定要的。另温馨提醒:去这三个地方的木质包装一定要经加工后的木质,一定不能带有树皮之类的。不然,到了目地港可有得让你忙的了。一,扣柜,二,拆柜,三,木质要重新加工做薰蒸,四,还得付上一笔罚金)
什么是木质包装?
木质包装: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根据规定,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ZF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即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
出境木质包装介绍:
1、出境木质包装为什么要采用国际标准?
2002年3月IPPC发布了《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不少国家或地区相继依据国际标准修订其进境木质包装检疫法规,要求进境木质包装按国际标准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不再接受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我国输往上述国家和地区货物木质包装必须按其要求执行,为此,国家质检总局依据国际标准制定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2、是否所有出境木质包装均采用国际标准?
输入国家或地区采用第15号国际标准的,按《办法》规定的除害处理方法实施除害处理,并在每件包装上加施标识。输入国家或地区没有采用第15号国际标准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3、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包括哪些?
除害处理方法包括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处理,与国际标准的要求一致。
4、标识的内容是什么?
标识由四个部分组成:
左侧的图形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注册的用于按规定实施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的符号;
CN是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YY代表除害处理方法,如MB表示溴甲烷熏蒸处理,HT表示热处理;
ZZ代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2位数代码,000代表检验检疫机构授予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两者组合代表每个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唯一代码。
5、使用企业从哪里购买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
使用企业应从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并取得标识加施资格的生产企业购买木质包装。
6、使用企业如何获得具备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信息?
检验检疫机构将公布取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名单。
7、使用企业使用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的,是否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商品,使用加施标识木质包装的企业在申报时应在报检单中注明,并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抽查检疫时核对包装上的标识与合格凭证中注明的标识是否相符;对于非法定检验检疫目录内的商品,在口岸通道进行抽查检疫。
8、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是否需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输往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或地区的,不再需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输往没有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或地区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如输入国家或地区有特殊检疫要求的,按照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规定执行。
9、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如何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使用申请表》,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授予其标识使用资格。
10、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加施标识?
生产企业应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对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过程实施监管。除害处理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其加施标识。
11、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如何加施标识?
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标识喷或者烙在木质包装材料显著位置,至少在每件木质包装的两个相对面,标识颜色为黑色。企业可以增加其它与木质包装相关的信息。
12、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将如何处罚?
标识是IPPC注册的用于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的特定标志,我国已向IPPC申请并获准使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检疫标识。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13、《出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何时开始实施?
自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新规定:
对货物起承载和支撑作用的木质包装往往由新鲜木材加工而成,未经检疫处理的木质包装具有很高的检疫风险。近年来,林木有害生物随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传播扩散的问题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美国、加拿大、欧盟及我国相继出台了相关检疫要求,以防范林木害虫传入。为对各国的检疫要求进行规范,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于2002年3月发布了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标准(ISPM No.15)。该标准规定,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木质包装在出口前应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贴IPPC专用标识,检疫机关不再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除害处理证书。截至目前,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欧盟等50多个国家或地区均已实施该标准。国家质检总局在征求WTO成员和国内相关协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于2005年1月开始相继发布了第11、32号公告和《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84号局令),按照国际标准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规定进行调整,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今后所有进境货物木质包装需在出口国家或地区实施有效的热处理(HT)或熏蒸处理(MB)等符合技术规范的除害处理,并加施国际专用的IPPC除害处理标识。晋江是制造业高度发达的生产基地,每年需要大量的生产原辅材料和机器设备进口,进口货物中普遍使用木质包装。因此,学习和咨询相关法律法规,向供货商提出具体检疫要求,在购销合约签订详细检疫条款和违约责任,对企业来讲至关重要。
据了解,目前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检疫情况对进出口商和输出国家或地区木质包装标识企业建立了诚信记录,实施分类管理。对诚信好的企业,可以采取减少抽查比例和先行通关后在工厂实施检疫等便利措施。对诚信不良的企业,可以采取加大抽查比例等措施。此外,检验检疫机构加强与港务、海关、运输、货物代理等部门的信息沟通,通过联网、电子监管及审核货物载货清单等方式获得货物及木质包装信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抽查,以便加快货物通关。 进境木质包装检疫:
1、进境木质包装检疫为什么要采用第15号国际标准?
第15号国际标准可以有效控制木质包装携带的有害生物风险,而且可以使贸易要求简单化、标准化。另外,加拿大、美国、新西兰、韩国等也正准备采用国际标准。为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第15号国际标准发布了2005年第11号公告。
2、为什么对所有国家或地区的进境木质包装均需按2005年第11号公告执行?
目前我国只对美国、日本、韩国、欧盟进境的木质包装采取了紧急检疫措施,但我国从其它国家或地区进境的木质包装中也截获了大量有害生物,而且由于木质包装重复使用,产地往往很难确定。因此,所有国家或地区的进境木质包装均应按2005年第11号公告执行。
3、进境木质包装检疫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ZF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施ZF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IPPC专用标识。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公布。
4、标识的式样、内容和加施要求是什么?
按第15号国际标准执行。
5、货主或其代理人如何办理进境报检/申报手续?
(1)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对未报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检疫实施分类管理,加强与港务、船代、海关等部门的信息沟通,通过审核货物载货清单等信息对经常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实施重点检疫。
(3)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未列入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在海关放行后实施检疫。
(4)经检疫发现木质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或截获活的有害生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销毁处理或联系海关连同货物作退运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需实施木质包装检疫的货物,未经检疫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6、来自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木质包装是否执行2005年第11号公告?
来自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适用2005年第11号公告的规定。
7、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和国家林业局2005年第11号公告何时开始实施?
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标准:
1、什么是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简称IPPC)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即为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
2、IPPC的作用和地位是什么?
IPPC是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下属机构,主要目标是通过信息交流等手段,采取具体行动防止植物有害生物的传播和扩散,并促进有害生物防治措施的发展。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简称SPS协定)规定IPPC为SPS领域内制定国际标准的国际组织。IPPC制定的国际标准即为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3、为什么要制定第15号国际标准?
木质包装是有害生物传播和扩散的重要途径,而且由于木质包装往往重复使用,产地难于确定,不可能通过风险分析来确定采取措施的必要性。因此,IPPC制定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建议所有国家或地区采取统一的木质包装管理措施,降低有害生物传播和扩散的风险。
4、第15号国际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15号国际标准明确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及标识方法,建议所有国家或地区采用该标准,而不再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等。标准要求输出国对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过程实施监控,给予实施除害处理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特定的编码。输入国有权对采用第15号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实施检疫。
5、第15号国际标准所指的木质包装包括哪些?
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楔等。经人工合成的材料或经加热、消毒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不在此列。
6、第15号国际标准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哪些?
目前已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处理。IPPC将根据国家植保机构提供的信息,审查修订已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批准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
7、第15号国际标准规定的标识式样和内容是什么?
标识式样如下图,至少包括4个方面的信息:
左侧的图形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注册的用于按规定实施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的符号;
XX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2个字母国家编码;
000代表国家植保机构给予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独特登记号。
YY代表除害处理方法,如MB表示溴甲烷熏蒸处理,HT表示热处理;
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或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它信息。
8、第15号国际标准规定标识加施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标识必须加施于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能移动,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出境木质包装检疫的基本要求:
2002年3月IPPC发布了《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不少国家或地区相继依据国际标准修订其进境木质包装检疫法规,要求进境木质包装按国际标准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不再接受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我国输往上述国家和地区货物木质包装必须按其要求执行,为此,国家质检总局依据国际标准制定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
输入国家或地区采用第15号国际标准的,按《办法》规定的除害处理方法实施除害处理,并在每件包装上加施标识。输入国家或地区没有采用第15号国际标准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出境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包括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处理,与国际标准的要求一致。
进境木质包装检疫的基本要求:
第15号国际标准可以有效控制木质包装携带的有害生物风险,而且可以使贸易要求简单化、标准化。另外,加拿大、美国、新西兰、韩国等也正准备采用国际标准。为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和国家林业局依据第15号国际标准联合发布了2005年第11号公告,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目前我国只对美国、日本、韩国、欧盟进境的木质包装采取了紧急检疫措施,但我国从其它国家或地区进境的木质包装中也截获了大量有害生物,而且由于木质包装重复使用,产地往往很难确定。因此,所有国家或地区的进境木质包装均应按2005年第11号公告执行。来自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也适用2005年第11号公告的规定。
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ZF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施ZF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IPPC专用标识。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将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公布。 货主/货代如何办理木质包装报检:
(1)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对未报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检疫实施分类管理,加强与港务、船代、海关等部门的信息沟通,通过审核货物载货清单等信息对经常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实施重点检疫。
(3)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未列入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在海关放行后实施检疫。
(4)经检疫发现木质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或截获活的有害生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销毁处理或联系海关连同货物作退运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需实施木质包装检疫的货物,未经检疫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木质包装材料处理方法及标记:
一、热处理(HT)
1. 木质包装材料应由去皮木材制成,并应根据特定时间-温度安排加热。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oC,持续30分钟以上。
2. 窑中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符合热处理规范则可视为热处理。例如,化学加压浸透通过利用蒸汽、热水或干热,可能符合热处理规范。
3. 热处理以HT标记表示。
二、熏蒸处理(MB)
木质包装材料一般应由溴甲烷熏蒸。溴甲烷处理用MB标记表示。常压下,对木质包装材料的最低溴甲烷熏蒸处理标准如下:
温 度 剂 量(g/m3) 最低浓度要求(g/m3)
0.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
≥21oC 48 36 24 17 14
≥16oC 56 42 28 20 17
≥11oC 64 48 32 22 19
最低温度不应低于100C,最低熏蒸时间应为16小时。
三、标记
1.下面所示标记证明带有此标记的木质包装材料已采用批准的措施。
其中: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
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
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如上海局为31)。
2. 标记至少应包括:
· 如要求去皮,在批准的措施缩略语表中应添加DB这两个字母。
· 容易辨认
· 永久性及不可改变性
· 最容易看到的地方,最好至少在所证明的物品的两个相对面。
· 应避免使用红色或桔黄色,因为这些颜色用于危险货物的标签。
· 再利用、再加工或经修理的木质包装材料应重新验证和进行重新标记。这种材料的所有成分均应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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