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B-5是个骗局?还是你只是一个失败者
美国投资移民EB-5方案是美国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别,简称“EB-5”。此类签证从1991 年起实行,美国ZF并于 1993 年在 EB-5 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投资资金也从原来的100万美元减少至50万美元。使EB-5 成为美国所有美国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通道。其中著名EP-5服务商盛富资本提供专业EB-5解决方案。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于1990年起实行,目的是吸引海外投资移民者来美国投资及创造就业机会.此类签证每年有10000个名额。根据此方案,外国移民申请人在美投资创设有利于美国经济的商业性企业,并创造10个全职的美国工人就业机会,即可获发二年期的条件式移民签证。二年届满前90天,若移民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仍存在,可申请"条件移除",而成为永久居民。此方案的投资额为美金100万元。如果投资标的是位于目标就业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则投资额可降为50万美金。
EB-5对申请人的要求相当宽松,没有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及语言能力的限制,只要证明其投资资金为合法取得(包括个人累积所得、赠与、继承等多种途径)。一人申请,全家(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均可同时获得绿卡。申请成功后可自由选择美国任何城市居住,或继续留在中国工作和生活。
目前,美国移民项目大都为“区域中心”项目(俗称EB-5项目),有多个地区可供选择,例如南达科他州、宾州、费城、密西西比等投资移民项目。澳华移民认为,虽然这些项目普遍投资金额较少,可以减轻投资人的负担,但是在具体运作上,由于国人对美国的法律、经商环境、语言、经营成本等并不了解,ZF也不提供担保,因此在申请前的风险评估、项目选择上要非常谨慎。
针对EB-5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经济特区,投资金额为50万美金,并直接或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费城、宾州、加州、南达科他州均为获批的经济特区。
费城经济特区是美国移民局于2003年2月28日所核准的区域中心。
宾州经济特区是美国移民局于2007年4月13日所核准的区域中心。
加州经济特区是美国移民局于2008年3月24日所核准的区域中心。
南州经济特区是美国移民局于2008年6月25日所核准的区域中心。
华盛顿特区地区中心(华盛顿希尔顿项目酒店)2008年获得美国公民及移民局(USCIS)的批准。 项目要求∶
1. 无经商背景、年龄、学历、英语要求;
2. 投资:申请人应投资50万美元 (350万人民币)于美国ZF核准之地区中心(Regional Center),该投资应直接或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
3. 申请人应能证明上述投资的合法来源(包括个人累积所得、赠与、继承等多种途径)。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年满21周岁;
2)申请人无犯罪记录;
3)在美国任何地方投资一百万美元,并至少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4)在国家认可的低就业地区投资五十万美元,并至少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5)在经ZF批准的“区域中心”投资五十万美元,并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项目优势∶
1、办理快捷 约8-12个月拿有条件绿卡。
2、条件宽松 无年龄,经商,学历,英语能力要求。
3、全家移民 一人申请,全家绿卡,自由进出美国。
4、无移民监 申请人只需每半年进入美国一次,便可维持绿卡的有效性。
5、免费就读 子女持美国绿卡到美国上公立小学完全免费,上名牌大学,可享受低廉的州内学费和各类奖学金,毕业后可以自由找工作。
6、自由定居 投资人获条件绿卡后即可在美国自己定居,享受各种权益。
7、同等待遇 永久绿卡持有者和美国公民享受同等待遇,如医疗保险,各类补助金,失业金,福利保险等。
8、 入籍美国 拥有永久居民(绿卡)身份的五年后,可申请成为美国公民。
9、 互免签证 持有美国护照到其他国家旅游更加方便,无需签证。
10、 为家人移民 以美国公民身份为父母,兄弟姐妹申请移民。 办理流程∶
1、 签订委托送件协议及投资方案法律文件。
2、 准备资料与证件。
3、 汇款到监管帐户。
4、 向移民局提出I-526表格。
5、 收到i-526核准函。
6、 NVC美国处理中心。
7、 申请人在美国,则提出I-485转换身份申请,申请人在美国之外的地方,则收到面谈函,体检,领事馆面谈,
8、 取得移民签证。
9、 6个月内赴美,即可获得有条件绿卡。
10、两年届满前21个月(1年9个月),提交I-829解除条件绿卡,获得永久绿卡。
11、五年后投资期满,投资款返还给移民申请人。
I-526 投资资格申请 I-485 绿卡调整 I-829 解除条件绿卡申请 资金使用介绍∶
◆ 大多数情况下,EB5投资者资金多为营利性私人企业所使用,但是投资集团的资金是通过贷款方式借给ZF半官方机构(大部份成员本身都是州ZF的重要官员)用于开发已被关闭的军事基地;
◆ 投资集团资金以及基他多种渠道的资金用来建造或者改造基础设施(公路、铁路、桥梁、航空设施、电厂、停车场、废水处理设施等)。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了美国ZF成立EB5地区中心的初衷和要求,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创造就业机会;
◆投资集团资金仅占整体项目投资不到10%,其他资金来源于联邦ZF、州ZF、当地ZF拔款、ZF发行的债券,以及具有固定贷款期限的私人资本等;
◆投资集团是通过贷款方式将投资者的款项贷给开发机构,并有六年期限的贷款合约书,到期还款。 投资移民的方法∶
正常途径EB5投资移民方式之一:投资买断现有的企业。法律规定这个现有企业必须是在1990年11月29日后成立的。
投资者必须重新组建或改建这个现有的企业,使其成为一个新企业。如果只是更换了企业业主,改变了商业地点的一些外观装饰,或采取了新的市场策略是不足以证明投资者把现有企业改建成了一个新企业的。
但移民法里也没有明确定义什么样程度的改组或重建是可被接受的,因此尺度把握要有经验。有一点却是明确的,那就是要新雇满十个全职工人。
美国投资移民方式之二:创立一个完全新的商业企业。且必须符合招满10个美国工人及投资额达到100万美元的条件。这是移民最直接最清楚的投资方式。
美国移民投资方式之三:扩建现有的企业。这样的现有企业也必须是在1990年11月29日之后建立的。
申请投资移民的投资者要按法律规定把企业扩建到一定规模。具体来说,就是要把企业的净资产增值40%或把企业人员人数增加40%。不过,新雇佣10个全职美国工人的要求依然要达到。
另外,申请投资移民的申请人还可用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这种方式是美国用来鼓励投资者投资一些有问题的企业的。
即投资移民申请人可以投资一些亏损企业,这些企业必须已经存在了两年,符合美国投资移民的要求,且在投资移民申请前的一年至两年的时间内,企业的净亏损相当于20%的企业净资产。
申请投资移民的投资者若投资这样的企业,要求必须在至少两年的时间里,把现有的雇佣人数控制在申请投资移民美国前的水平。当然,以这种方式做投资移民就不需要做到雇满10个人的要求了。 投资移民对象∶
投资对象可以是新建企业、购买现成企业或购买亏损企业。三者虽然要求不同,但投资金额必 须达到规定的数量(100 万或50 万),同时雇用员工超过十名。
(1) 新建企业。
新建企业是投资移民的标准形态。其新建企业可以是生产、制造、贸易、服务行 业等,只要达到规定即被视为合格。
(2) 购买现成企业。
购买现成企业是指购买已经营运的企业,该企业在购入时处于赢利或者亏损 但未达到规定的亏损(20%)。这是投资移民的变通投资方式,但投资者购买这样的企业必须在购买该企业后,
A.使该企业的净值(NET WORTH)至少增加40%,或者,
B.增加雇员至少40%。但投资金额 100 万或50 万以及雇用10 名以上雇员的绝对标准依然必须达到。
比如在要求投资100 万美元的地 区,投资者用50 万购买一现成企业,购买后又新增20万的设备,其新增部分虽然达到了40%,但投 资总额共70 万美元,则仍不符要求。或者原有雇员为20 名,投资者又招聘了8 名,虽然8 名已达到了20 名的40%的要求,但依然不足10 名,故不符合要求。因此,如果购买现成企业,该企业必须具 有一定的规模。
(3) 购买亏损企业。
购买亏损企业也是变通投资方式,其虽然没有如上40%的要求,但该企业必须是在过去至少两年内每年的经营亏损高 达或超过其企业净值的20%,方可被称为“亏损企业”(TROUBLED BUSINESS)。 也就是说,投资者是来拯救这种濒临破产的企业,而且购买该企业的投资也须达到规定的100 万或50 万美元。当然,一个“亏损企业”还能净值100 万,其必须具有一定的规模。
(4) 联合投资。
投资也可多人联合投资,但仍然必须符合投资金额和雇用员工的要求。比如,5 个 投资者的联合投资,必须达到500 万美元的投资额并雇用50 名以上美国工人,5 个 投资者才均有资格申请移民。 EB-5的风险∶
法则一:看区域中心
目前,在美国有大大小小200多个EB-5区域中心,这其中不排除有的基金公司看到美国EB-5项目在中国的市场火热,为了在这个市场里分得一杯羹而跃跃欲试,项目被他们打着“ZF”招牌到中国来走马圈地。
因此,投资者首先应当对区域中心进行鉴别和筛选,看项目所在的区域中心是否具备合理的股权结构,区域中心管理团队的背景资历,区域中心是否拥有成功运作EB-5项目的经验和实力。
法则二:看开发商
国旅移民专家认为,一个项目是否能够按计划运营,首先要看项目开发商和运营商的实力和经验。比如,尼克伯克酒店项目的开发商是费尔科公司和海吉公司,旗下品牌包括:逸林、大使馆套房、希尔顿、万豪、万丽、喜来登、威斯汀、假日酒店。开发商为上市公司,财政透明,无论从市里上还是财政上都可以给客户一个保障。
法则三:看创造就业
首先,国旅移民专家建议要看是否有知名评估公司按照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认可的方法,来计算项目创造的就业人数。比如,尼克伯克酒店项目就是采用IMPLAN与RIMSⅡ混合就业计算方式,该计算模式已获得移民局批准。项目预计创造1307个职位,远高于EB-5法案要求。
其次,项目是否能按计划雇佣相当人数的雇员,以保证绿卡去条件。国旅移民专家建议投资者重点检验这个项目是什么性质的项目,出资方都是那些,项目市场前景如何,是否有购买完工保险,是否有第三方监理公司,尽量避免在运营过程中出差错,确保实现就业指标。
再次,如果项目经得起银行考核,并且能获得申请贷款资格,会相对有保障。国旅移民专家还提醒投资者,要对有些投资项目是否实际运转过进行评估,项目管理方对项目的前景和表现只能做出预测,而实际的数据也只是分析预测报告,投资者需要加以审时度势。
法则四:看投资资金占比
有些美国投资项目在宣传中表示需要的投资移民资金,只占总投资比例的很小一部分,比如小于10%。国旅移民专家认为,一般投资人募集的资金占比在10%-20%左右的比例是安全的,不会因为募集人加入的早晚而影响到开工的进度。尼克伯克酒店项目投资移民金占18.5%。
法则五:看本金返还
50万美金的投资数额巨大,5年后能否拿回本金对投资人来说意义重大国旅移民专家认为,投资人一定要看清楚,项目是拿什么来还款,EB-5投资人是否能率先拿到还款。
如果项目方不能如期还款,那就要有合理的抵押品作为担保。国旅移民专家建议:抵押品最好为不动产抵押,并且EB-5投资人拥有抵押品的第一抵押权,才是比较安全的项目。 关于EB-5的五个误区∶
误区一:“美国ZF项目”更安全
判断一个投资项目是否可靠,首先要看项目推介方的基本情况。不少项目方在推出一个投资项目时会打出“有ZF背景”的旗号,这一点需要引起投资人的足够警惕——凡是投资移民项目都是得到ZF批准和支持的,但美国ZF不会为任何一个项目提供担保,所有项目都是由负责项目运作的公司自主运营,自负盈亏。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投资人与美国ZF共担风险并共享收益的“美国ZF项目”。法律也不允许通过借款给美国ZF来实现投资。一般来说,如果项目经得起银行的审核,并且能获得申请贷款的资格,会相对有保障一些。
误区二:资金在项目中的比例越低越好
这是申请人容易进入的第二个误区。比如,某些项目在宣传中表示,他们需要的投资移民的资金只占总投资比例的很小一部分,比如小于20%甚至只有10%。看起来似乎无论是否有EB-5 投资移民资金的参与,项目都会照样地进行。
但是请注意,除了移民申请人,所有的投资人都不会关心创造多少就业。所以,投资人不能控股就意味着丧失了申请移民需创造就业的主动权。
误区三:资金风险极大
有些投资人认为,与加拿大投资移民的被动投资性质相比,主动投资的美国投资移民EB-5项目的资金风险很大。其实投资移民的资金风险并没有那么大,因为参与运作的基金公司都会选择那些正规而传统的项目,而运作这些项目的美国企业也希望通过投资移民获得便宜的资本,他们更看重项目本身的运营。截止目前为止,申请人50万美元的投资资金还从未发生过被转移或全部赔光的案例。所以申请者只要正确看待,在选择项目等环节上多加思量,实现成功移民的梦想就不会遥远。
误区四:可以确保还款
有些项目在宣传上号称“投资资金可以确保还款”,其实,这也是一个误区。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美国投资移民属于无ZF担保项目,必须是风险投资。因此关于“可确保还款”的说法存在着一定的误导,确保资金安全的关键还在于对项目的选择。
误区五:凭抵押物借款给项目更安全
一些项目介绍说,项目本身有抵押物可以为还款提供保障。但要知道,美国是一个法律完备的国家,当对方不能如期还款的时候,债权人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处置抵押物,而这个程序的费用和时间远远超乎大多数人的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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