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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原公安副局长竟当黑帮保护伞
6 n+ l: A" c. n- v( B( V 时报讯 四会“龙兴社”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8月10日在肇庆市中院一审宣判,31名“龙兴社”成员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2项罪名,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徒刑到1年4个月不等的刑罚。
3 R0 ~8 P* M8 p R" U4 L7 u4 J# b' v 引人关注的是,原四会市公安局副局长陈国阳和原治安管理股股长张伟洲也在此案中“落水”,以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获刑8年半和6年。 读判决书花了3个多小时“龙兴社”案于今年4月25日在肇庆市中院首次公开开庭审理。由于案情复杂,庭审持续了6天。前天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书长达216页,法官仅宣读判决书就花了3个多小时。 : j9 K, X. ~, W; v
“龙兴社”黑帮案第一次开庭时,有上百名四会群众自发来到法院旁听庭审。因该案牵涉到警方,近百名当地警员也到法院旁听。由于该案影响重大,肇庆市司法机关对此案的审理也极为重视。肇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亲率三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而肇庆市中院则由分管刑事审判庭的副院长担任审理此案的审判长,由该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担任主审法官。
4 o" G3 G5 G% w& b5 P) ^: ^ 庭审时,黄向华等黑帮成员多对指控其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矢口否认。陈国阳也辩称自己只是包庇“龙兴社”黑老大龙杰锋个人的犯罪,而并不知道龙杰锋组织的“龙兴社”,因此没有给“龙兴社”充当“保护伞”。 % j1 u1 {, _8 y/ ~1 k9 J5 F) a
一审判决结果,31名“龙兴社”成员因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绑架罪等12项罪名,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徒刑到1年4个月不等的刑罚;陈国阳和张伟洲以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获刑8年半和6年;叶德永等5案10名受害人家属获得共90.4万余元的赔偿。 $ i& j7 n2 y: `6 H. N
两警官领刑8年半和6年
) @( ~# U* P; J# u9 H, r 原四会市公安局副局长陈国阳、原治安管理股股长张伟洲身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刑,成为广东省内判决的首个警界黑帮保护伞。 . X I, G# b- U; l, a; k) C7 m
陈、张原为四会市东城派出所所长和副所长,多年来一直是“龙兴社”“黑老大”龙杰锋(该所民警)的直接领导。陈、张二人明知龙杰锋有参与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明知道其手下人数众多,并有开设赌场、收取保护费、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却不依法履行职责,甚至作假证包庇,致使“龙兴社”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壮大,横行四会城乡多年而得不到查处。
/ W9 C4 h, p) Q, p$ W 四会市公安局提供的资料有如下表述:陈国阳、张伟洲对龙杰锋长期以来的表现及违法犯罪行为包庇纵容,采取“捂”的方式,压案不报,通风报信,作假证开脱罪责,甚至助纣为虐,沦为替“龙兴社”挡风遮雨的“保护伞”,使龙杰锋一直未被处理。 # h- |3 d6 e$ G* ], x0 G: `
为此,法院审理认为,陈、张二人的行为构成了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B% Q. W3 G: R7 V
案件回放 + f+ d; z& {4 M: F! U2 f2 ]
jc黑老大被杀
. A2 P& p6 N7 Y7 ^; z 令案情浮出水面
7 O }3 {2 h* d. G+ |) ? 2005年2月24日,时任四会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的龙杰锋驾车出行时,被两名持枪男青年连开3枪打死。广东省警方迅速组织专案组进行调查,以龙杰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龙兴社”浮出水面,其掩藏在“jc”身份背后的累累血案也得以曝光。 4 U" s) K' D; I R7 L/ a4 U
经查明,自1999年以来,以龙杰锋为首的“龙兴社”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四会罗源镇籍人员为基础,多次在四会城区及周边地区进行有组织的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各种犯罪活动,并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绑架、故意杀人、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共造成4人死亡、3人重伤、2人轻伤、11人轻微伤,在四会市城乡横行一方。 |